管理論文
發布時間:2011-12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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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來源:求是咨詢
文/北京求是聯合管理咨詢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、管理學博士 安林
黨組織如何“行事”,對一個國有公司的董事會建設影響很大、很關鍵。我們知道,根據中國共產黨黨章,企業黨的組織在企業主要行使兩大核心功用,一是發揮政治核心作用,再就是落實黨管干部原則。前者,要求企業黨組織參與企業重大問題的決策,一方面對需要參與決策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或建議,另一方面確保企業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;后者,則要求企業黨組織從思想政治上考察、監督、把關,選對、用好企業經營管理者。因此,黨組織之于企業,特別是之于國有企業,應該說是很受用、很給力的。企業黨組織起到了應有的作用。
但問題是,企業畢竟是經濟組織,如果黨的組織對于企業“行事”過當,勢必也會影響企業的經營、管理與績效,尤其會影響當前國資系統正在開展的董事會建設。
從大的方面講,有兩種情形。
首先是,黨組織在“參與重大問題的決策”上的如何行事,將會影響董事會建設。對于企業重大問題,在公司制國有企業,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、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,應由董事會行使決策權。但2010年7月16日由中央辦公廳、國務院辦公廳于聯合印發的《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“三重一大”決策制度的意見》則規定,“進入董事會、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的黨委(黨組)成員,應當貫徹黨組織的意見或決定。”這就不免讓人心存疑惑:對于那些通過“雙向進入、交叉任職”而兼為黨委(黨組)成員的董事們,“貫徹黨組織的意見或決定”,是否意味著在董事會會議上必須要統一表達黨組織的意見或決定呢?如果是,那作為董事是否還有職業人格上的意志和獨立性?此其一。其二,對大多數董事會與黨委(黨組)會成員高度重疊的國有企業,是否意味著企業黨組織幾近成了“決策”——而非“參與決策”的主體?如果是,那還需要董事會這樣一個企業的決策機構嗎?
其次是,黨組織在“落實黨管干部原則”上的如何行事,將會影響董事會建設。眾所周知,黨管干部只是“原則”,這一點很明確。但在經濟組織的企業里,如何界定“干部”,如何“管”干部,即黨組織如何具體操作、行事,卻相當模糊。雖然公司法明確規定,董事會有決定聘任、解聘經理的權利,經理有提名聘任、解聘副經理、財務負責人等高管的權利,但實際上因黨管干部原則,他們并不擁有實質決定權,相反只是程序性權利;而真正的決定權常常在黨組織部門,準確地說是上級國資監管機構黨委或更高一級黨組織部門。從企業黨組織方面看,它們也常常因落實“黨管干部原則”,而包攬了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與開發權——管干部,管人才,乃至管人事。如此,勢必干擾了董事會或經理層公司法賦予的人事權。
另外,從黨組織的具體性質和書記具體任職者的行事風格看,也有兩種情形。一是,企業里是黨組還是黨委,對董事會建設很有影響。由于中國共產黨黨章規定,“黨組”是發揮企業領導核心作用,“討論和決定本單位的重大問題”,這與“董事會決定企業重大問題”的法律與治理地位相沖突。因此,在規范董事會建設單位,到底誰是企業重大問題的最終決策者,就成問題。
二是,不同人選的書記,其自身素質、行事風格,對董事會建設也構成影響。企業實際情況是,黨委書記由董事長兼任的,一般問題不大,但若是由專職人員擔當的話,則可能就還會產生這樣那樣的問題。筆者曾見過,有的企業黨委書記權力欲很強,對董事會運行或建設就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響。